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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刚教师解析股权控制线之代位诉讼权—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30 17:27:08  阅读:9707+ 自媒体

原标题:许志刚教师解析:股权控制线之代位诉讼权 —1%

(一)根本意义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申述时,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申述讼的权力。

(二)法令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则:(1)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景象的,有限职责公同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接连一百八十日以上或独自或许算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恳求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

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则的景象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恳求董事会或许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履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

公司的监事,或许董事会、履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则的股东书面恳求后回绝提申述讼,或许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申述讼,或情况紧急情况紧急、不当即提申述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前款规则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3) 别人侵略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形成丢失的,本条第款规则的股东可 以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内容如下: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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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阐明

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起还必须满意接连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职责公司没有持股时刻和持股份额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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